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医院,住所地为奉化市大成路**,组织机构代码为。法定代表人:黄诚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56********),该院院长。被告:董位方,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3302241970********,住奉化市尚田镇畈头村,现羁押于奉化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张蝶,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医院与被告董位方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奉化市爱伊美医院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俊
书记员:严巧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