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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芦凤与何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蛟民一初字第4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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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芦凤,女,60岁。被告何华,男,6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凤诉被告何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芦凤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自动履行义务完毕,原告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曹媛媛

书记员:高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