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敏。委托代理人:尹浩。被告:湖州富升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观德。委托代理人:姚铭。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敏与被告湖州富升炭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敏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刘敏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审判员:费张正
书记员:杨峰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