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源摩托车包装装配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丰盛工业园江盛二路**C08。法定代表人谭俭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富,该公司职员。被告王书明。。住所:重庆市壁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源摩托车包装装配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书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8日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源摩托车包装装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江门市蓬江区佳源摩托车包装装配有限公司交纳。
审判员:陈强英
书记员:阮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