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江东南路**。法定代表人:刘文敏,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但堂兴。委托代理人:王冰,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在审理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但堂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宁波欧日力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减半负担。
审判员:谢琼
代书记员:顾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