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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魏海清与厦门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3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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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魏海清。被执行人厦门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雄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厦湖劳仲案(2013)333号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管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04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唐雪阳

书记员:洪福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