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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忠文诉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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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忠文,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五金机电大市场D片车库**。法定代表人黄建国,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吴忠文与被执行人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雨劳人仲案字(2013)第1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01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长沙杨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030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满宏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