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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君臣诉湖南洞庭牧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雨执字第126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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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君臣,男,198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洞庭牧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新颜村**。法定代表人陈芳武。

申请执行人张君臣与被执行人湖南洞庭牧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28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2012年10月1日至6日的工资1215元,经济补偿金5286元,双倍工资34031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洞庭牧歌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4104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辉

书记员:吴彭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