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广智申请执行唐山市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67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广智。被执行人唐山市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张广智申请执行唐山市华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67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张平录代理审判员:裴庆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