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董宇。被执行人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董宇申请执行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3)第11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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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董宇。被执行人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董宇申请执行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3)第114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