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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曹利明等三百九十人申请执行唐山市第三轧钢厂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2)北民执字第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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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曹利明等三百九十人。被执行人唐山市第三轧钢厂。

本院在执行曹利明等三百九十人申请执行唐山市第三轧钢厂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10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张平录代理审判员:裴庆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