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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梁晓春申请执行石胜祥、郭秀梅劳动争议一案中一审执行一案裁定书

(2013)北民执字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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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梁晓春。被执行人石胜祥、郭秀梅。

本院在执行梁晓春申请执行石胜祥、郭秀梅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执字第44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付亮代理审判员:崔万强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