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绍华。被执行人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绍华申请执行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2)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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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绍华。被执行人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李绍华申请执行唐山龙港瓷业有限公司、河北长城陶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唐劳仲裁字(2012)9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孝国代理审判员:崔万强代理审判员:赵志宏
书记员:马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