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傅喜妹。被执行人桂林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翠竹路**。法定代表人朱碧莹,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傅喜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27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京都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378元,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依法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88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代理审判员:龙韧代理审判员:陈雪姣
书记员:吕瑞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