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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爱民与桂林电信大酒店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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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爱民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

申请执行人李爱民与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给付6376.0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先勇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