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爱民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
申请执行人李爱民与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给付6376.0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电信大酒店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先勇审判员:徐忠华审判员:李隆清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