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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有照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南执字第116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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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郭有照,男,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有照与被执行人青岛和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187号裁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南劳人仲案字(2013)第18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德娟审判员:李国伟审判员:李志新

书记员:郑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