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98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给付7203.68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981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阳征水
兼书记员:陈雪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