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桂林市宏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仲案字(2009)第48号裁决书,于2011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桂林市宏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标的为2370.2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市宏信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劳仲案字(2009)第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莫燕彬审判员:刘圣兴代理审判员:龙韧
兼书记员:阳征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