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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某某与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象法执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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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桂市民四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给付工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93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桂林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象山保安分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本案执行完毕。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3)象法执字第1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莉审判员:刘圣兴审判员:徐忠华

兼书记员:阳征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