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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勇军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6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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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劳动争议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勇军,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庭。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劳人仲案(2013)85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现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金华南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费用人民币8805.16元及本案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执行员薛扬

书记员:翁守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