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金仙,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黄山元通鑫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胡红益,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歙民-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坐落在歙县北岸工业园内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两间门卫室、一间洗澡房、一间简易房(上述查封房产均未办理房产证,其具体实物见拍摄图片)。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生
书记员:汪朝亮(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