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明娟,女。被执行人陕西同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路西段**老三届世纪星大厦****。法定代表人杨俊彦,公司总经理。
陕西同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陈明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明娟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225.8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同策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自觉按判决书将扣税后的劳动报酬15545元打入申请执行人陈明娟的工资卡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商区法民一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唐勇审判员:林增锋审判员:王世武
书记员:张小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