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梁某。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务费3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之义务,查明被执行人在陕西定边农村商业银行帐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32910元到定边县人民法琮在中国工商银行定边县支行案件款专用帐户内(其中包函劳务费3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550元,执行费35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屈文学审判员:孙海宏审判员:张子岗
书记员:卜晓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