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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邓如政与何仕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万法民初字第03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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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邓如政,男,汉族。被告何仕昌,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谭鸿飞,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如政与被告何仕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如政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如政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邓如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如政负担。

审判员:冯静

书记员:罗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