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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彭某某、刘某某、王某与被告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凌海大民初字第00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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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劳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彭某某,男,1960年1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某,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付某某,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原告彭某某、刘某某、王某与被告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彭某某、刘某某、王某分别承担36元。

代理审判员:任亮

书记员:陈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