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1960年1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刘某某,男,1973年10月16日生,满族,农民,住凌海市。原告王某,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付某某,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
原告彭某某、刘某某、王某与被告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彭某某、刘某某、王某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彭某某、刘某某、王某分别承担36元。
代理审判员:任亮
书记员:陈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