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邦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端文,男,45岁,汉族。
原告李邦村与被告高端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邦村于2013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端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邦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李邦村负担。
审判员:唐琴
书记员:侯正跃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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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邦村,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端文,男,45岁,汉族。
原告李邦村与被告高端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邦村于2013年2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高端文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邦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李邦村负担。
审判员:唐琴
书记员:侯正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