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建学。被申请人毛印乾。
本院在执行刘建学申请执行毛印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建学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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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建学。被申请人毛印乾。
本院在执行刘建学申请执行毛印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建学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垣县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范国宏
书记员:赵国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