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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与十堰盘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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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加工合同纠纷文书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许白路**。法定代表人黄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盘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银监大楼** 法定代表人杨晓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盘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63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5059元,由原告十堰众隆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421.45元。

审判长:何新审判员:肖帮利代理审判员:何源

书记员:陈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