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再审 · 2013

杨传远贪污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2)河中法立刑申字第9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

杨传远:

你为贪污一案,对本院(2011)河中法刑二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撤销原生效裁判,改判你无罪。你向本院申诉主要提出如下理由:1、原生效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申诉认为原判认定你侵吞了其中的27299元的事实是错误的。侦查机关在你家中搜查到的《2008年度全倒户后报15户总款105000元的记账单》(以下简称《记账单》),此《记账单》可以证实其中50000元的已送给领导的事实。你本人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犯罪故意,事实上也未侵吞公款,原裁判认定你贪污公款的事实错误。2、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你实施了变相刑讯逼供及诱供的行为。你申诉认为侦查机关在连续讯问时,在明知你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的情况下,故意采取不让你吃药的方式逼迫你承认贪污的事实。3、侦查机关在起诉书中认定你及王来添共同侵吞49299元,其中认定你侵吞27299元,王来添侵吞22000元。同样是侵吞公款却只起诉你一人并判处刑罚,是明显的官官相护。综上,你申诉请求对案件进行再审。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判认定本案涉案的105000元资金是你接受镇领导的授意,以虚构全倒户事实的方式骗取的拨款,款项的性质是公款。在申报、套取的过程中,你作为经办人办理了相关的手续,在款项领取后,你根据领导授意成为款项的使用保管人。对105000元款项的使用情况,原判认定其中55701元用于敬老院维修工程、村干部补助及爱卫会开支等,另外49299元,除原镇长王来添承认从你处领取了22000外,还有27299元由你本人支配使用。原判据此认为你作为公款的使用保管人在开支使用款项时,私自将其中的27299元用于个人开支,你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贪污罪并无不当。你申诉认为105000元中除了用于敬老院维修工程等合法开支外,其余50000元是根据领导授意送给了县相关领导。对此,你认为侦查机关在你家中搜查到的《记账单》可以证实。对你该申诉主张,本院认为,该《记账单》中虽有部分款项送给了县领导的记录,但该《记账单》是你个人私下记录的情况,且该《记账单》记载的内容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依法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你在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已承认该《记账单》中记录的送民政局二笔款项实际未送的事实,现你申诉又主张该《记账单》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证实其中50000元已送给领导的事实,你的主张前后矛盾,本院依法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你的第一个申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对你的第二个申诉理由,因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无法支持。对你申诉的第三个理由,本案中,法院是根据检察院的指控对你是否构成贪污罪进行审理,你申诉提出王来添的问题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据此,你申诉的理由依法都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你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