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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陈某与张某分家析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3)浙甬民申字第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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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分家析产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0)甬镇民初字第1329号和本院(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施晓红审判员:蔡惠萍审判员:吴波杰

代书记员:周维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