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10)甬镇民初字第1329号和本院(2012)浙甬民二终字第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施晓红审判员:蔡惠萍审判员:吴波杰
代书记员:周维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