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梅岭苑****。法定代表人方向,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忠,男,196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被执行人卢腊梅,女,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申请人湖南升隆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卢腊梅典当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3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天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忠、卢腊梅的银行存款4902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辉跃审判员:袁勇审判员:聂洪祥
代理书记员:沈文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