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枫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3

(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4-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晓枫

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枫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4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被执行王晓枫所有的车辆一台,现因被执行人王晓枫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王晓枫所有的登记于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的车辆号牌为鄂A8KU**的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冲代理审判员:林勤力代理审判员:欧云

书记员:吴胤言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