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开成申请执行王臻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3

(2013)邵中执字第3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开成,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王臻,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杨开成申请执行王臻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臻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22号国富中心202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1000122886,房屋面积1453.3平方米)。限被执行人王臻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偿还被执行人王臻欠杨开成债务,多退少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肖水源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