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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新科、侯密艳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灵执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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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灵宝市金城大道东段人行**。法定代表人王万林,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新科,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执行人侯密艳,女,1971年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新科、侯密艳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2012)灵民一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灵宝市金宝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新科、侯密艳暂无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灵执字第10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晓军审判员:王一斌审判员:闾建平

书记员:侯卫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