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先予执行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乡县。法定代表人李振业,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刘智吴,男,住安乡县。2013年1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安乡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11月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刘智吴作出的安国土资执腾字(2013)第55号限期腾地行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即责令被申请人刘智吴在三日内腾出土地。
本院认为,为避免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确保安乡县白云廉租小区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限被申请执行人刘智吴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即2013年11月21日前,腾出其位于安乡县深柳镇文昌湾社区即安乡县白云廉租小区内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逾期不自动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黄迪松审判员:杨阳审判员:王荣安
代理书记员:孙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