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雪芬。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志达。被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苏加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雅。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雪芬诉被告浙江永嘉农村合作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雪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谢玉平
书记员:杜盈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