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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杨刑(知)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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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假冒注册商标文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4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同年8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无异议,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刘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预交罚金等,对其从轻处罚,适用单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后,被告人刘某以某公司的名义和场地对外从事个人经营活动。2012年10月,孔磊通过被告人刘某在阿里巴巴网站以某公司名义发布的生产、销售SNUGGIE牌TV电视毯的信息,联系到被告人刘某。同月17日,被告人刘某在某公司内以某公司名义与孔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向孔磊销售**条SNUGGIE牌TV电视毯,每条售价人民币**元,货款总计人民币**元,孔磊当场支付定金人民币**元。被告人刘某随即购进原料等委托他人进行生产,并向绍兴天元纸业有限公司定制了印有SNUGGIE牌标识的包装盒进行包装。2012年11月7日,孔磊按约将余款人民币**元转至某公司账户,被告人刘某将**条SNUGGIE牌TV电视毯运至本市军工路1205号仓库交付给孔磊。被告人刘某后陆续将货款从某公司提出。经鉴定,上述**条SNUGGIE牌TV电视毯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刘某在浙江省绍兴县被警方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代表其与上海维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人民币**元。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元。以上事实,有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照片,阿里巴巴网站《网页截图》,证人孔磊、聂田华、李银平、李娟的辨认笔录及证词,孔磊提供的《购销合同》、《收款收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收货单》,某公司提供的《网内来账入账通知书》、《某公司工资表》,SNUGGIE《商标注册证》、上海公信扬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大桥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上海维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民事赔偿协议》等,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谦审判员:刘燕萍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书记员:刘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