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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再审 · 2013

再审申请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地产广州公司和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12)汕中法民监字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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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再审程序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路科技馆大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阳,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长江路信宝大厦**。法定代表人林扬东。原审被告:广东地产广州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德政北路****。法定代表人马健儿。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住。住所地广州市东风路****东峻广场******** 负责人孙波。委托代理人林长鸿,广东明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锦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汕建国际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地产广州公司和原审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汕中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锦峰公司于2013年6月21日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锦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广东锦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林炼丛审判员:林宏斌审判员:郭梓生

书记员:吴晓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