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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峰申请执行刘丹及赵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礼执字第002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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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峰,男,1981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刘丹,女,1986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执行人赵虎,男,1986年6月24日生,汉族。被申请执行人刘茉莉,女,1961年10月8日生,汉族.

王峰诉刘丹,赵虎及刘茉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峰于2013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丹,赵虎及刘茉莉偿还其借款226828元及利息。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已执行40000元,对剩余执行款,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2)礼民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凌钧审判员::张步超审判员::崔存文

书记员::李广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