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桥支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严桥镇新华书店南侧。负责人:陈宗长,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其伟,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丁克阳,男,汉族,住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无民初字第0189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丁克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徽无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桥支行7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利息70385.7元,案件受理费325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2160元,但被执行人丁克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拔(冻结)被执行人丁克阳存款15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
代理审判员:范益民
书记员:李春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