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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耿仁山与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王贵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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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耿仁山。被执行人: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贵平。被执行人:孙克军。被执行人:齐河晏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耿仁山申请执行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王贵平、孙克军、齐河晏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2011)齐商初字第1413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耿仁山申请执行德州信诚建筑有限公司、王贵平、孙克军、齐河晏子精密铸造有限公司(2011)齐商初字第1413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辉东审判员:赵趱超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