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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王秋侠、刘东保、刘红芳、刘建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1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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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关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徐向阳,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存红,女,汉族。被执行人王秋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刘东保,男,汉族。被执行人刘红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建德,男,汉族。

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秋侠、刘东保、刘红芳、刘建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民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借款10万元及清付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案于2013年9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9月10日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给付义务。2013年9月17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即刘东保于2013年9月17日清付2万元,剩余部分于2013年10月20日付清,刘斌用陕EUxx**号现代轿车担保。2013年10月31日刘斌交来案款1500元将陕EUxx**号现代轿车领走,申请人领取该款。2013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刘建德实施拘留时,因患有三级高血压,白水县看守所拒绝接收。被执行人刘东保骨折在家养病修养。该案暂时无法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人民法院(2013)白水执字第001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