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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营业部与白城市金裕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白执字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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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营业部法定代表人刘忠新,行长被执行人:白城市金裕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营业部与白城市金裕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内蒙古扎赉特旗有两处资产系被执行人资产,经查座落在巴岱乡腰山村一处养殖厂系自然人李长和个人资产,一处系自然人张财资产。因被执行人白城市金裕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白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白城市分行营业部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崔立权审判员:周东新审判员:葛浩

书记员:余南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