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展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被执行人新会市双水水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X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新会市双水工业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X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展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双水房地产开发公司、新会市双水工业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新法经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会市双水水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35万元及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9867元。被执行人新会市双水工业总公司对新会市双水水运公司上述债务就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以外不足清偿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广州海事法院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贷款抵押物“新双运油9”轮船舶,该案优先受偿了1872600元,余款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中止执行。该案在恢复执行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新会市双水工业总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新府国用字(1989)第09004**;新府国用字(1989)第0900001号;新府国用字(1998)第0900991号],但该土地使用权暂时未能处理。另经本院到有关的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江新法执字第258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少文代理审判员:陈东成代理审判员:黄剑波
书记员:曾柏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