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水县创业促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志锋,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屈陈平,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问莉莉,女。被执行人候芳莉,女。
白水县创业促就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问莉莉、候芳莉借款合同一案,(2010)白证经字第270号债权公证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问莉莉、候芳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的义务履行执行款11016.78元整,该案已执行完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白水县公证处(2010)白证经字第270号债权文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景军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韩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