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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支行与王民孝、何文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白水执字第0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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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姚晓萌,男,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王民孝,男,汉族。被申请人何文虎,男,汉族。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民孝、何文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2)白水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连带清偿潘红梅名下借款50000元并承担该款2010年10月12日至清结之日止约定利息。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3年元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元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民孝、何文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三日内自觉履行义务。2013年2月27日被执行人王民孝清付了4800元。2013年6月17日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白水县支行同意该案暂时退出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白水执字第00013号案件终结执行。日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战民审判员:魏建民审判员:石孟院

书记员:郭亚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