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越。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斌审判员:肖成军审判员:姬黎
书记员:李佰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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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越。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斌审判员:肖成军审判员:姬黎
书记员:李佰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