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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汽车集团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越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2013)原执字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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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汽车集团购物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越。

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斌审判员:肖成军审判员:姬黎

书记员:李佰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