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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民执字第00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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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被执行人:胡某某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周民执字第00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代理审判员:侯建博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李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