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被执行人:胡某某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胡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借款8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部门、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胡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周民执字第001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代理审判员:侯建博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李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