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周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吕某某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代理审判员:侯建博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李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