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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吕志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周民执字第00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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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执行人:吕某某

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元,现被执行人吕某某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周民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吕某某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代理审判员:侯建博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李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