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董某甲。
周至县经济贸易局与董某某、董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还款一事达成和解,申请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表示同意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1)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周民执第00060号案件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周至县经济贸易局自愿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宏刚代理审判员:侯建博代理审判员:赵建峰
书记员:闫雪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